“思源工程”2022年公益支出超9亿元******
人民政协报讯(记者舒迪)记者从日前举行的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简称“思源工程”)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悉,作为中共中央统战部主管、民建中央发起并负责日常管理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22年“思源工程”公益支出9.13亿元,对接销售农产品100亿元,帮扶困难群众400万人次,为我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思源工程”理事长陈昌智指出,“思源工程”要继续做我国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者,笃行不怠、勇毅前行,助力共同富裕;要努力做我国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者,守正创新、当好表率,提供思源智慧;要积极做我国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传播者,主动作为、与时俱进,推动行业发展。
“思源工程”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晓林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介绍,2022年,“思源工程”在多个领域取得了新进展、新成绩。
在应急救援领域,“思源工程”全力以赴,分别向多个疫情灾区、地震受灾地区、洪涝灾害地区捐赠大批防疫物资、生活物资以及灾后重建资金。
在医疗卫生领域,“思源工程”2022年捐赠39辆救护车,为6000多名先心病等家庭困难的大病患者资助医疗费用。
在数商兴农领域,“思源工程”牵头组织中国电商乡村振兴联盟及成员单位,帮助对接农产品销售金额100亿元,资助330家企业参加“三品一标”认证,带动农户75万户,其中困难户11.1万户。
在互联网公益领域,“思源工程”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线筹款项目285个,共有1亿多人次爱心网友捐赠近1.07亿元。
在文化教育领域,“思源工程”持续资助3250名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援建17380所“思源云图书馆”,在100所乡村寄宿制小学开展“芭莎·课后一小时”美育项目,新增资助1636所学校开展“扬帆计划”项目等。
此外,“思源工程”建设运营的民政部指定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帮帮公益,积极发挥第三方互联网募捐平台作用,为其他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平台和资源,倡导爱心用户捐赠2.25亿元。
李晓林表示,2023年“思源工程”在中央统战部、民建中央等支持下,将继续当好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排头兵,接续助力欠发达地区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踔厉奋发、勇毅前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