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深厚!驻瑞典大使出席“2023年欢乐春节”活动******
中新网1月17日电 1月14日,驻瑞典大使崔爱民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中国文化中心举办的“2023年欢乐春节”活动。驻瑞典使馆文化参赞兼斯德哥尔摩中国文化中心主任陈晓、瑞典莉拉音乐学院创始人妮娜·芭拉比娜、瑞典文化艺术和教育界人士、华侨华人等约150人出席活动。
图片来源: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崔爱民首先向所有来宾致以新春祝福。他表示,今年是“欢乐春节”在瑞典举办的第二十个年头。二十年来,中瑞两国人民在这里相遇相知,结下深厚友谊。两国文化在这里互鉴互赏,展现出强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有力促进了两国民心相通。
崔爱民指出,中国春节文化蕴含着“天人合一”的理念,浸润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文化,影响着中国人的现实生活。崔爱民强调,只有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才能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崔爱民表示,驻瑞典使领馆愿与瑞典各界朋友共同努力,更多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活动,不断增进两国人民友好,推动两国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图片来源:中国驻瑞典大使馆瑞典莉拉音乐学院创始人芭拉比娜表示,音乐是全人类共同的语言,没有国界,可以直击心灵,很高兴能以音乐形式庆祝中国春节。多年来,瑞典莉拉音乐学院与中国驻瑞典大使馆和斯德哥尔摩中国文化中心延续着传统友谊,保持着密切合作。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再次访问中国,与中国音乐艺术家和艺术院校师生开展广泛交流活动。
图片来源:中国驻瑞典大使馆驻瑞典使馆文化参赞兼斯德哥尔摩中国文化中心主任陈晓在致辞中感谢各界朋友对文化中心的大力支持,表示斯德哥尔摩中国文化中心自2016年成立以来,已经举办近200场文化活动。中瑞两国各具特色的文化在这里交流互鉴、美美与共。文化中心将发挥好应有功能和作用,不断增进中瑞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
图片来源: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活动中,崔爱民代表使馆向莉拉音乐学院赠送了来自山东潍坊的串式老虎风筝。芭拉比娜摩挲着这只造型别致、结构精巧、虎虎生威的中国风筝,表示将把它陈列在学校博物馆,让更多的学生了解这件来自中国的艺术品。
一场整合中瑞文化、东西合璧的精彩文艺演出将活动推向高潮。中瑞两国艺术家的歌声,唱响了对春天的热情期盼。东西方乐器的共鸣,奏出了对新年的美好祝福。旗袍秀的神韵风采,勾勒出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现场嘉宾沉浸在优美的旋律与演员的一颦一笑中,不时报以热烈的掌声。
图片来源:中国驻瑞典大使馆文艺演出后,意犹未尽的来宾参观了《欢乐春节在内蒙古》图片展,北国风光让身在冰雪天地的瑞典朋友感到亲切,而民俗风情又让大家感到新奇。活动中,文化中心还贴心地为大家准备了软糯油润、甘甜酥脆、满口留香的中式点心,既让瑞典朋友品鉴尝鲜,又使在场华侨华人一解乡愁。(完)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